宠物狗进公园的“禁”与“管”

克拉玛依区狗咬人要被“拘留”

近日,克拉玛依区制定了关于居民饲养家禽家畜管理的暂行办法。《办法》发布后,引起了居民广泛关注,一些居民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克区政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。这些意见和建议中,不少言辞中肯,符合实际。

克拉玛依区政府为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,决定对《办法》进行调整和补充说明。

克区家禽家畜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春江表示,作出调整的原因主要有两个:考虑到治理的目的是规范养狗而非禁止养狗;同时,市政府2002年制订下发的《家禽家畜养犬规定》仍在执行,《办法》应将继续执行此《规定》。

据悉,克区对《办法》中的四条进行了调整,同时补充说明了七条。新办法已于3月27日下午发布到了“克拉玛依网·强市论坛”上,本报对调整和补充内容进行了摘编。

调整内容为:

一、《办法》第七条规定的宠物狗饲养数量调整为:居民个人经批准饲养宠物狗 的,每户居民原则上限养一只;确需饲养两只的,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住宅区相关公约,并由居委会征得其他居民同意,并开具证明才可饲养;

二、《办法》第八条规定的宠物狗身高、体重等暂不限制,但仍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,烈性犬种按国家农业部确定的烈性犬种类执行;

三、《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收费问题,目前均暂不收取,但养狗人仍应积极办证;

四、《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的无主狗收容问题,现明确规定为,克区主管部门建立犬只收容所,负责收容流浪、遗弃及丢失的狗。

同时,为进一步规范养狗人的饲养行为,切实保障大多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,克区家禽家畜管理办公室又在原《办法》基础上补充增加了七条规定。

增加内容为:

一、狗一旦伤及他人,养狗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、支付医疗费用,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;伤人的狗由区主管部门暂扣,连续医学观察七日,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。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养狗人承担;

二、公共场所应当显著标明“禁止犬只进入”的标志,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制止狗进入公共场所;

三、养狗居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狗叫而导致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,由区公安分局处以警告;被投诉三次以上,养狗人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

四、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狗违法记录档案,狗伤人及养狗人被多次举报或处罚的,主管部门要对养狗活动进行重点监管;

五、带狗坐出租车时,应当先征得驾驶员的同意;

六、带狗外出时,养狗人应当及时清除狗在户外排泄的粪便;

七、狗在户外活动时,应当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等。

宠物狗进公园的“禁”与“管”

近年来,随着市区养人群的增多以及养

群体素质参差不齐,养

行为引来不少异议。近日,茂名日报刊登《禁令如虚设狗只进公园》的新闻报道就引起街坊热议。其实不仅在我市,其它地方不少城市早就明文禁止只进入公园,甚至还会作罚款处理。但是由于一些市民缺少自我约束意识,加上管理工作存在诸多缺位,

宠物狗

进公园的现象还是随处可见,一纸禁令如同虚设。   对于

宠物狗

进公园,赞成者有之,反对者更不少。那么狗只进公园到底该不该?反对者认为,虽然狗是人类的好朋友,养狗能给狗主人生活增添乐趣,但是让宠物狗游公园占用了公共资源,还会产生排泄物、会影响其他游客。本来游客到公园散步游玩就是图个清净,如果一不小心踩到一坨狗屎,或者是突然被路边窜出的一条大狗吓得魂飞魄散,那游玩的心情就可想而知了。所以,养狗作为个人选择,应该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,你有养狗的权利和自由,别人也有不受你狗只打扰的权利。公园作为一个公众场所,养狗爱狗人士还是要考虑那些怕狗人的感受,考虑到小朋友的安全等问题,不能只顾自己遛狗舒畅,而不顾公共环境。   可是那些爱狗养狗人士却又有不同的意见。他们认为,既然政府并不禁止养狗,那么他们就应该享有合法遛狗的权利,就应该给狗只一定的活动空间。如果连公园这种宽敞地方都不准狗只进入,总不能只去马路或到乡下去遛狗吧?可见,如果公共场所都禁止狗只进入,也不合适,而且也难以禁止。为了在养狗爱狗人士与其他市民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和权利的平衡点,我们首先应该制定严格、详尽的遛狗规定,如外出遛狗犬只一律要佩戴索套,并由主人牵着;要对狗只的大小便进行及时清理等。同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,可以在社区设置一些小范围的专门遛狗区,在公园的角落设置一些“狗只乐园”,在“乐园”里为狗只设立简单的配套设施,如建些小沙池,方便狗主人带狗只“上厕所”等,做到定点圈养,集中管理。例如香港就专门设立了部分“狗公园”,只有这些公园才容许市民携带狗只进入。   从当前城市反对养狗行为声音高涨的现象可以看到,引发争议很多时候是养狗者自身的工作没有做好,对宠物有爱心也意味着要有责任心,如果狗主人外出时都能将狗牵住、及时清理粪便、防止狗乱窜吓人,相信养狗行为定能获得大家理解,得到大家认可。否则,只会激起公众更大的不满与反感,最终让城市养狗的空间变得越来越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