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宠物狗的喂养知识】 宠物狗被撞死

【宠物狗的喂养知识】 宠物狗被撞死

宠物犬是人们为了消除孤寂或出于娱乐目的而豢养的犬类动物。或者出于非经济目的而豢养的犬类。比较著名的宠物狗有:藏獒、哈士奇、松狮、金毛、德国牧羊犬、雪纳瑞、大麦町犬、博美犬、吉娃娃、苏格兰牧羊犬、萨摩耶、可卡、拉布拉多、京巴、比熊、贵宾犬、马尔济斯、比利时猎犬、赤金册、泰迪熊犬、边境牧羊犬、阿拉斯加,猎狐梗等等。

    宠物狗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的分量越来越重,人们把宠物狗当做是自己生命中的一部分。最近攀枝花米易县法院判决的一件案件就和宠物狗有关。一位女子的宠物狗阿拉斯加雪橇犬医疗,被一辆摩托车被撞死,狗主人要求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,法院不予支持。

    去年6月,39岁的刘女士花2500元买了一条阿拉斯加犬,取名“哈琪”(音)。刘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,哈琪非常聪明,会握手、会捡球、会“叫”人吃饭,给她带来很多乐趣。去年8月23日晚8点多,刘女士牵着哈琪在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路文化广场散步,过马路时,哈琪被一辆摩托车撞伤,后医治无效死亡。驾驶员黄某属无证驾驶,交警认定黄某负全责。去年9月17日,刘女士向米易县法院起诉,向黄某和车主徐某索赔购买费、饲养费、治疗费等62600元,包括精神抚慰金5万元。

    米易县法院认为,刘女士违反有关规定,将犬只带到公共场所,没有完全尽到谨慎义务,有一定过错。黄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撞死狗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自然人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,刘女士的主张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不予支持。综合认定,刘女士的各项损失应为5100元。保险公司赔刘女士2000元,黄某赔1860元,徐某承担连带责任。审理此案的赵法官称,类似案例中,有的法院适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。支持精神损失赔偿的案例中,一般是考虑狗特别名贵,主人饲养了多年。本案中,刘女士不获支持,主要是因为狗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,按相关司法解释,不能获得精神赔偿。

    现在国内的一些和宠物狗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有效的规定,所以各地的判决情况不一。出现宠物狗被撞死的情况,这个双方的责任都有,我们爱狗狗的人在带狗狗出去遛圈儿的时候,不要去危险的地方,给狗狗带上狗链子,尽量避免不好的情况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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